深圳市沁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1年10月8日经我厅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C244029064),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第二批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的要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5月前往你公司的注册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龙盘花园一巷1栋4楼至6楼”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已不在该登记地址经营。经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查证,你公司2012年10月24日后已无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你单位存在无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等问题。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的的规定,本厅现责令你公司按照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的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有关资料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承新接的工程及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我厅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撤回你单位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资质。
因你公司已不在申请企业资质时的注册地址经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9月17日实地核查,证实你公司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送达整改通知,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领取本整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我厅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你单位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资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23日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邮编:510045;电话:020-83133513;传真:020-83302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