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深建管〔2015〕2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市编办关于落实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调整意见的通知》(深编办函[2014]409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局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调整后由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建筑业企业办理下列企业资质许可及服务事项,应前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通信、电子等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对于前款所列资质的增项、延续、注销,以及资质证书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管理权一并下放。
二、办理事项方式:
(一)各建筑业企业仍继续通过省厅“三库一平台”系统向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二)企业首次取得建筑业(三级)资质后,应当及时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建筑类企业信息登记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需要办理信息变更等其他事项的,企业在取得区级(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要求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实施办法》(附件2)有关规定,各区(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认真组织开展下放事项的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结果负责,每季度将行政审批事项汇总上报至市局备查。
(二)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各区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并可通过设置网上预约等措施,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对于新申请、增项、延续、变更等审批及服务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完成。
(三)加强动态核查、落实监管责任。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责任,要依据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后续监管。对于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联系人:蒋岩,联系电话:83785116。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权限划分表》: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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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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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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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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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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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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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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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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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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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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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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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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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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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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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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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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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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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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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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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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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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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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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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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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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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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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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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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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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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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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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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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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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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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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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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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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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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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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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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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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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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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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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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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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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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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市交通运输委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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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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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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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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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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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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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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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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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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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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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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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市水务局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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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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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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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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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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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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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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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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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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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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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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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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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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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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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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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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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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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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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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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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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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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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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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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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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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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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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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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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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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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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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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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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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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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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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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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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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修订
附件:2、《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以及《市编办关于落实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调整意见的通知》(深编办函﹝2014﹞409号)的精神,推动规范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管理权限下放后各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通信、电子等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聘用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执业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工程技术、施工类人员、劳务类人员,这些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它企业;
(三)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和资本条件;
(四)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近一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以及按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2]6号)的有关规定,未被列入红色信用等级的。
各项资质的具体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以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 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企业章程(原件一份);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明、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8、企业自有办公场所的房地产证或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相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复印件一份);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学历证明、身份证及社保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的职业技能证、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四条规定。
(三)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除需提供上述第(一)、(二)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以及符合各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资料(列为第三册工程业绩材料):
1、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
2、施工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企业法律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除按照第(一)、(二)项准备资料外,还需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113号令)、《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有关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3、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4、投资方拟派出董事长、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5、经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6、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113号令)、《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
(六)对于主项为建筑业企业二级(不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5、涉及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6、涉及股权变更需要办理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的,需按照上述第(二)项要求提供人员资料册。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注:
1.企业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需附带提交深圳市人才大市场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核验证明)以及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表。
2.不再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证、三级项目经理培训证及临时建造师证,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由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包括持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代替。企业新申请三级资质获准许可后,应凭准予许可决定书去办理所用建造师的注册或转注册手续,注册或转注册成功后,凭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注册公示文件、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企业增项申请三级资质所用的建造师务必已经注册到本企业。
3.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4.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
5.提供人员社保清单证明需将企业员工社保清单中含有此人姓名的部分用A4纸复印下来,并在复印件上把此人姓名用彩笔标示出来。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第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三条规定;《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348号);《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
六、申请表格:
企业申请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需要登录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
七、行政许可程序:
包括网上核查、书面审查、做出决定三个步骤:
(一)网上核查
在受理企业申请资料的过程中,通过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核对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凡是网上资料填报不全、网上申请资料与书面申请资料不符、网上人员与其他企业重复的,不予受理申请资料。
(二)书面审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企业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对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审查结论。
(三)做出决定
对于审查合格的企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打印资质证书;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办理新申请、增项、延期、重新核定资质等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不计在内)内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一、申请受理及决定机关:
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十三、行政审批备案管理:
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应当每季度将行政审批事项结果上报至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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