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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15/3/12 16:02:31 浏览:1581

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其中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人民币。
  (3)企业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

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乙级
  1、资质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
四、附  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3).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1、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1

注:

1、自动化相近专业包括:电子、仪表、机械、电气(电气相近专业包括,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等;

2、通信信息(相近)包括: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公用设备等;

3、计算机(相近)专业包括: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1、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2  

 注: 国家重点项目:国家重点项目或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含部级标准示范及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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