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汕头、韶关、河源、梅州、东莞、阳江、湛江、茂名、潮州、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佛山、中山、清远、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惠州、汕尾市园林(管理)局,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或企业: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1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清理,废止《关于开展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建建函〔2004〕63号),不得再将其作为开展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工作的依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