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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新标准、新规定相继实施
发布时间:2015/11/20 15:38:32 浏览:1123

信息来源:广州城建网 作者:吕文 发布日期:2015年5月7日

 

3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此前,《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也于1月1日正式实施。

针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规定》和《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自主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遵照执行。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解答《实施意见》,聚焦新《规定》和《标准》中的要点。

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

记者:新《规定》和《标准》实施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将如何开展?

负责人: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针对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同时,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记者: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查处措施?

负责人: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此外,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年过渡期供企业换取新版资质证书

记者:新《规定》实施后,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企业应该如何过渡呢?

负责人:根据《实施意见》要求,自规定施行之日,也就是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31日是过渡期。在这期间,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和《标准》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此,企业可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同时,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此外,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则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同样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工程分包中,7个专业不再作资质要求

记者:请您举例解读一下,新实施的《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修改了哪些部分?

负责人:《实施意见》中提到,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中,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此外,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4类人员

记者:请您解读一下,新《标准》中有关企业主要人员的规定?

负责人:针对企业主要人员的定义,《实施意见》明确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 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其中,《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现场管理人员,则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技术工人则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记者:那么当企业申请资质的时候,对企业主要人员的数量、专业、工种等是如何要求的?

负责人:根据《标准》的要求,当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当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举例来说,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此外,当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例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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