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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设计、勘察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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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发布时间:2017/1/17 16:13:51 浏览:1380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1 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3 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 1 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 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3 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1 项, 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1 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 2 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 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5 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5 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 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 3 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 过至少 2 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承担业务范围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 12 米及以下。

4-2 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 4 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 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 12 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 5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 7.5 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 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 20 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 50 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 300 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 6 米的料仓。

(四)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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