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现就开展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后续监管动态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秩序和质量安全的根本好转。
二、核查方式与范围
此次核查范围采取必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其中范围如下所述。
(一)必查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申请注册地址变更入龙华区及发生股权变更的建筑业企业,含自发文之日起申请注册地址变更入龙华区的企业。
(二)抽查范围:凡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龙华区范围内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新版区管18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将通过抽取方式分批依次核查,此次核查将抽取65家企业(备注:2019年5月1日以后在龙华区住建局首次批准或增项的建筑业企业、2018年下半年龙华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及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1742号)核查名录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暂不列入此次抽取范围)。以下为区级监管的18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3.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4.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5.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6.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7.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8.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9.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0.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1.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2.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3.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4.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5.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6.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8.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三、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四、核查内容
(一)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人员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四)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资产要求。
五、考核资料
(一)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1.表格下载;2.加盖公章的原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盖章现场照片);
(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资格或职称证、学历或学位证、任命书、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核查原件);
(四)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身份证以及注册到企业网上查询截图(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抽查原件);
(五)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职称证(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抽查原件);
(六)技术工人身份证、资格证和网上查询截图(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现场抽查原件);
(七)核查当月或者上一个月,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保清单(社保局打印,并加盖社保局公章的原件,附公司社保账号及密码);
(八)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司财务部门印章);
(九)设备、办公场所等证明材料;
(十)核查人员现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六、核查形式
本次核查为常规核查,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续监管办法》要求对龙华区内所有由我局许可或监管范围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例行检查。
七、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
此次核查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应对取得资质后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三库一平台”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效,并保持电话畅通。
必查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并于10月31日前提交至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科:清湖行政服务中心4栋519办公室;待抽查企业应认真提前准备受检材料,等待我局抽查通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企业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提供的书面文件应采用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所交材料必须数据齐全、规范,印鉴完整、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核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我局通过必查与摇号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所具有的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对企业经营场所和提交的核查材料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按照边查边改原则,受检企业要及时处理解决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核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按时整改。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核查材料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局将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告,企业需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三)总结阶段(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31日)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采取跟踪整改、立案查处、通报曝光等处理措施。对提出整改的企业,进行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我局将本次常规核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在龙华区门户网站(http://www.szlhq.gov.cn/bmxxgk/zfhjsj/)上给予通报。
八、结论核定
核查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核查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存在“核查内容”中不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查的。
九、有关要求
(一)现场核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人等应当到场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核查结束后,由核查人员、被核查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书面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书面检查结果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三)现场核查人员要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有关核查工作,通过动态核查,及时掌握企业变化情况,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按期提交自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核查人员的现场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按期整改,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水平。
(五)对拒不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我局将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六)对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不再受理其资质增项申请、变更等业务,对已受理的企业立即暂停后续审批;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期满后,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3. 2019年度动态核查必查企业名单(更新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
4. 2019年度动态核查待抽查核查企业名单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9月30日
(联系人:建管科周工,联系电话:2333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