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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最新“资质审批管理通知”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人员、补录业绩数据指标要求、重组分立、合并等要求进行答疑!
发布时间:2024/4/17 16:41:31 浏览:82

来源:住建部官网


一、我司要申报房建二升一,需补录业绩,现请问以下两个问题:
1.申报资质的所用业绩
是否需每个环节的数据等级达到A级?
2.只有基本信息这个环节
无法达到A级,还能作为申报资质的业绩吗?如果可以,该补充什么资料上报呢?

网友(广东省河源市 甘*婷)

回复

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报,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即企业业绩技术指标应当为A级。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A级要求,则企业业绩信息应在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A级数据要求。


二、你好,关于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第四条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中的A级和B级工程项目是否有一个界定标准?如何去界定这个AB级?2、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这个业绩指标真实性指的是哪些?还是说需要走主管部门出一个业绩证明?

网友(广东省深圳市 蔡*铃)

回复:

  1、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A级,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B级。

  2、2024年1月1日前,可由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业绩核查意见。

三、文件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其中人员要求是只针对建造师,还是包含资质标准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网友(湖南省长沙市 潘*)

回复: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不包括中级以上职称人、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12.29日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通知",通知附件里面个人业绩里新增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这两项信息,想请问之前已竣工并登记在四库一平台网站里的项目是否会显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如不显示,是否可以补录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

网友(安徽 葛*)

回复

  已竣工并登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在新增的“个人业绩技术指标”表上不会显示其相关信息,如需录入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公司为一级总承包资质,近两年因疫情及建筑行业大环境等原因,公司经营困难无业绩,资质没有及时维护,导致目前在三库一平台上已无法查询。现想咨询该资质能否重新申报恢复?谢谢

网友(广东省广州市 汪*雄)

回复:

按照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政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六、现阶段,很多新能源行业如光伏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在申报监理企业资质时无相应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划分,请问在资质审批时企业如果申报此类业绩认定是作何处理的?

网友(内蒙古 冯*华)

回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电力工程包括火力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核电工程。


七、我市一家企业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提供了虚假业绩,按照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6条进行了处罚。第36条明确,受处罚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这一条的理解,是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还是施工总承包之外的其他建筑业资质都不得申报?谢谢!

网友(内蒙赤峰 张*前)

回复:

  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针对该项弄虚作假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八、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期间企业资质升级有效期是否为5年?是否重新计算?

网友(辽宁省 穆*)

回复:

  同一本资质证书有多个资质项时,按最短资质有效期计算该本证书有效期


九、根据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建办市【2023】47号文的通知,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请问在何部门换领?是否有换领操作流程。

网友(上海市 韩*豪)

回复: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下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http://jsb.justonetech.com/),在软件中按要求填写换证材料,生成电子数据包,将数据包递交至当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数据包推送至我部进行申报。


十、一级资质延续注册网上已通过,但是资质证书一直没有收到,近期有项目需要投标,我们应该如何操作?是否能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代替?

网友(湖南省常德市 曹永良)

回复:

  目前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通过后,在企业领取资质证书以前,证书有效期不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新,企业拥有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可以进行相关招投标活动,平台证书数据可供参考。

十一、甲公司中标了武汉市某房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甲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者特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内无地基基础和消防设施专业资质等级子项,甲公司能否独立自主施工桩基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还是甲公司必须把桩基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网友(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黄*)

回复: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十二、你好,我看建市规〔2023〕3号文件有提到总包1级,专业承包1级企业的注册建造师需要符合资质标准,然后我看2016年发布的《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里面有提到“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成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那注册建造师是按1级标准考核还是按低等级的来考核呢。麻烦解答下,谢谢。

网友(福建 余*玉)

回复:

  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对应的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三、我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包一级资质将于23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延期申请遇到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12个一级建造师能否全部是建筑专业的?2、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既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又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可以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进行申报吗?3、建造师中有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无法提供社保证明,此类人员能否作为注册人员上报?期待解答。

网友(湖北武汉 彭启运)

回复:

  1.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12点“《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不要求所列专业齐全。”

  2.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9、10点,可以。

  3.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5点“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故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的建造师不能超过60周岁


住建部官网—通用问题第13、15条


13.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15.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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