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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证明须提供工程款发票(不少于合同额60%的发票,其中开竣工周期内发票不少于30%)。
发布时间:2024/6/14 16:01:53 浏览:210


关于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工作提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219号)、《关于新项目库优化改造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因“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迭代升级改造,自2024年6月1日起,系统改造过渡期间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提示如下:

一、用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省内业绩以及公路、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业绩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含个人业绩)录入并审核通过。

二、用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省外业绩(除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业绩),由申请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页面自行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附件包括业绩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房建市政项目需上传)、竣工验收材料、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等佐证材料、个人履职期间的社保、“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信息截图(需体现业绩等级和具体指标)、工程款发票(不少于合同额60%的发票,其中开竣工周期内发票不少于30%)。

三、省外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即企业业绩技术指标应当为A级。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A级要求,则企业业绩信息应在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A级数据要求。省外的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即个人业绩技术指标应当为B级及以上。若个人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则个人业绩信息应在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数据要求。

四、新项目库优化改造完成后(预计7月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关闭“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统一提取使用项目库信息申报资质;原已入库业绩需通过新项目库相关要求进行项目信息补录并审核后方可使用。

附件:1.省外企业业绩信息表

2.省外个人业绩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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