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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19/6/19 10:21:28 浏览:1441

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7.1 一级资质标准

1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 万元以上。

17.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1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2 项单体建筑面积4 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7.2 二级资质标准

1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 万元以上。

17.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 项。

 

17.3 承包工程范围

17.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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